贵阳市就业创业政策简本

发布者:小筑   点击数:1266   日期: 2020-05-12

一、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的劳动者可申请就业援助。

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用人单位招录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及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市属普通高等院校贵州籍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证》且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并经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外省籍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五、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次性奖励。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8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的40%以上由用人单位承担。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录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七、就业见习补贴。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补贴。

八、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省内就业的,给予每人5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输出到户籍所在省以外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九、自主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带动就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给予5000元自主创业补贴。

十、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给予每月500元场租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一、创业平台创建补助。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从市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被认定为市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被认定为市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的,从市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被认定为市级农民工创业示范点的,从市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十二、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输出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且提供1年跟踪服务的,按照标准给予每人400元的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

十三、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合作社式扶贫车间”、苗绣特色编织等“居家式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可申请每人500元企业吸纳一次性补贴。

十四、以工代训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搬迁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符合条件的,按原则上不超过每人每月500元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五、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还款积极、劳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十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对还款积极、劳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十七、就业扶贫援助补贴。易地扶贫搬迁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中大龄人员、残疾人、易地扶贫搬迁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和无法外出务工人员,参加巡防巡护类、邻里互助类、公共服务类、协助管理类、居家就业类岗位实现就业的,按规定可享受每人每月400元的就业扶贫援助补贴。

十八、职业培训补贴。一般技能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00元执行,护工家政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10元执行,一般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20元执行,网络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200元执行;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鉴定补贴按每人每天200元执行,专项能力证书技能鉴定补贴按每人每天100元执行。

十九、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40元的生活补助。搬迁劳动力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40元的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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