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专项计划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点击数:2599   日期: 2020-08-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高质量创新创业特别是促进大学生科技创业,充实和加强我市创新创业人才队伍,为创新创业发展储备后备人才,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类别中设立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专项计划。根据《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计划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指的高校毕业生是指高校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当年7月31日为计算时间)
  第三条  该计划项目支持对象为由高校毕业生担任企业法人代表且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科技型初创企业。企业需在贵阳市注册,申请项目具有一定前景,具有技术先进性、可望进入市场转化或具有一定技术成熟度、市场前景好以及产品已进入实际应用或产业化。
  第四条  企业核心团队需拥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储备和成果支撑;项目需要有相应专业领域的创业导师指导;企业有固定办公场所。
  第五条  对在省级以上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获三等奖(铜奖)以上的项目或有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介入的项目优先支持;对已获得贵州省或贵阳市创业类项目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重复支持。
  第六条  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专项计划项目管理、实施参照市科技计划一般项目进行。
  第七条  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编制并发布申报指南,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专项计划项目。
  第八条  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专项计划项目研究经费属应用技术与研究开发经费预算支持和管理的范畴,实行总量控制,无偿使用并实行“包干制”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专项计划项目申报与立项程序:一般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项目初筛、实地考察、立项评审、立项审批、合同签订七个环节。
  第十条  指南发布:市科技局根据当年工作实际适时发布该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专项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初筛:市科技局组织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初筛,形成项目初筛意见。项目初筛主要从政策相符性、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研究内容明确性、考核指标明确性等方面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
  第十三条  实地考察: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初筛结果,确定进入实地考察环节的项目并组织进行实地考察,主要考察申报单位是否具备开展生产经营及研发活动的条件,形成项目实地考察意见。
  第十四条  立项评审:项目应具有明确的考核指标,市科技局根据考核指标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创新型、针对性和发展性,项目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科学性,项目申报单位的研究能力进行评审。该项目为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项目,经费可以不分科目预算,由专家对预算进行总体评估,综合考虑出具评审意见书,择优分5万元、10万元两档给予支持。
  1.对项目实施期内达到以下任意一项绩效指标的给予5万元资金资助:项目开展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实现营业收入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利润达5万人民币以上;或带动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3人以上(以社保缴纳一年以上依据为准);或项目研发申请1项发明专利。
  2.对项目实施期内达到以下任意一项绩效指标的给予10万元资金资助:项目开展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实现营业收入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利润达10万人民币以上;或带动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5人以上(以社保缴纳一年以上依据为准);或项目研发获1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制定1项省级以上技术标准。
  3.对在省级以上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获三等奖(铜奖)以上的项目或有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介入的项目评审通过后直接按10万元档支持。
  第十五条  立项审批: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意见书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立项审批。通过审批的项目在市科技局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进行调查后重新审定,无异议和重新审定通过的项目,与市财政局会签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完成合同书签订的项目视为正式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资助费用一次性拨付。
  第十八条  为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提高基础研究项目间接经费占比,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的要求,贵阳市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专项计划项目作为科技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项目,项目经费试行“包干制”管理。经费打捆使用,使用范围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承担单位管理费用、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范围,具体资金、科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九条  本计划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度向市科技局报送1次项目执行情况(实施周期为一年以内的项目无需报送),合同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原则上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相关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批后方可变更。原则上不超过1次,超出项目合同实施期提交变更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本项目原则上不予延期。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时限内(项目执行期满1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在合同执行期内已全面完成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提前验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贵阳市科技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指南》准备验收资料,并将资料报送市科技局统一受理,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采取会议验收的形式。项目验收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原则上由3名技术专家、2名财务专家组成。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总体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将项目作终止处理,根据经费使用情况,收回已拨付经费中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
  第二十四条  合同到期未按时申请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进行强行终止,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终止通知,全额收回资助资金,将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纳入贵阳市“科技不诚信名单”,并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终止后1个月内及时退回财政资金的,暂停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未来1年项目申报资格;项目终止后拒不退回财政资金的,永久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资格,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并将通过法律程序追回财政资金。
  第二十六条  对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评审、验收环节中存在科技不诚信行为的,按《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由贵阳市科技局、贵阳市财政局对该计划项目施行情况进行总体评估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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